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2016/5/7
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随着合肥市建设和发展,城市综合实力快速提升,正向“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和区域性特大城市的目标昂首迈进。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病防治的现状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市广泛开展了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市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合肥市作为全省的经济中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数量多、行业复杂。“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共报告职业病257例,主要为尘肺病、急性中毒病例和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中尘肺病65例,铅及其化合物中毒65例,一氧化碳中毒27例,职业性中暑24例,其他职业病76例,具体职业病人数及种类分布详见表1。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岗位主要为操作工。
表1 合肥市2011年-2015年职业病人数及种类分布情况
(二)“十二五”时期我市职业病防治取得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合肥奋力跨越赶超、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胜利完成。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落实,深化专项治理,排查治理隐患,开创了我市职业病防治的新局面。
1.多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2012年4月24日,市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合编办〔2012〕125号),对全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部门分工,正式明确了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
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126号)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秘书长和安监局、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14个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初步构建了齐抓共管新格局,为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形成强大合力提供了平台。
“十二五”期间,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根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调整,市安监局由职业健康处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也相应进行了调整,配备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人员。安监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县(市)区互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职业卫生“三同时”。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制度,全面推开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2012年,全市有66个建设项目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2013年114个,2014年94个,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工作成效初显。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2013年底,全市累计申报用人单位3040家;2014年底,累计申报3596家。
——现状评价。全面推进、不断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2013年全市9家企业开展现状评价,2014年共95家。
——基础建设活动。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全市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1233家,其中达到基础建设最低要求以上企业979家。
3. 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
——强化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合肥市卫生局在对区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基础上,将合肥市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职责移交区卫生监督所,进一步完善了合肥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已覆盖合肥市城乡,服务项目与职业病危害状况基本适应。
——重点职业病和职业健康监护监测。2006年6月30日合肥市正式启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报告系统。2010-2015年度合肥市共报告职业病257例,职业病病例主要为尘肺病、急性中毒病例和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病的行业主要为制造业、化工和机械等。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合肥市2010年职业健康检查9472人,2011年15526人,2012年19044人,2013年29523人,2014年57790人。
——建立并实施信息互通制度。规范报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信息,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信息。同时责任报告单位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进行网络直报外,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确诊职业病报告卡》和《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2012年-2014年合肥市连续三年开展了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对放射诊疗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和调查覆盖率达100%。
4.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
——依法督查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五险合一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年社会保险部门都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进行稽核,确保用人单位全员参保;根据行业特点,依法将特殊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目前,我市建筑行业已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参保方式是根据工程造价和千分之一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是在工程期内施工作业时受到的伤害都认可为参加了工伤保险。
——全面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老职业病患者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对于新发生的职业病患者,经诊断、认定、鉴定,然后根据工伤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政策;全面保障职业患者的医疗就治。
——重视帮助职工维权,强化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全市企事业单位抓好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处理职工投诉案件。
——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十二五”期间,合肥市总工会紧扣“保障职工安全健康”这一活动主题,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的安全文化活动。
——精心筹划,组织开展夏日“送清凉”活动。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居高不下。“十二五”期间合肥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并上报职业病257例,其中2011年65例, 2012年34例,2013年48例, 2014年90例, 2015年截止至11月20日报告20例,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岗位主要为操作工。二是尘肺病病例数多发。“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共报告尘肺病65例,2011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尘肺病报告人数均在14至15例,2012年7例。其中电焊工尘肺最多,共28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分布在机械制造、金属制品加工等行业;其次是矽肺,共25例。三是急性中毒病例多发。一氧化碳中毒主要集中在住宿和餐饮业,铅及其化合物中毒集中在炼钢业,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涉及到服务业、化工、农林牧渔业等诸多行业。四是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2010年至2014年,我市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虽然逐年增高,但是相对于庞大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还是很低。五是中小企业和农民工职业卫生问题突出。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工人长期接触高浓度职业有害因素;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由于文化水平低,缺乏职业卫生知识,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差,导致农民工群体受职业病危害的问题比较突出。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二是劳动者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省内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相当一部分人仍然从事着有毒有害作业,但是由于其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在这个特殊人群中出现许多职业卫生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突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十三五”是中国经济转型和改革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编制“十三五”规划,要充分体现这一要求,既要增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指导性,也要提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加强监管。重点解决我市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管力度。
4.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明确分工,履行职能,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努力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能够基本消除医疗机构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主要任务
(一)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依法落实职业病前期预防措施。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把住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关。
3、依法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病人救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二)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监管
1、继续开展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通过基础建设活动,实现用人单位每个接触危害岗位和环节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到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用明察暗访、严格执法、诚信体系建设等手段,推进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监督企业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3、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并且针对检测和评价结果进行整改,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危害。
4、强化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的监管。以尘毒危害严重的金属制品、炼钢、居民服务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尘肺病、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的监管,降低尘肺病特别是电焊工尘肺的发病率,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
1、开展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监测项目完成率100%。开展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和医用辐射监测,监测项目完成率100%。
2、成立合肥市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领导组,对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科学决策。建立合肥市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领导组技术指导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确保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3、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涉及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检测、评价)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
(四)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
1、利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行政手段,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覆盖率做到100%。
2、利用“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程序,及时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就医用药,足额补偿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
3、“十三五”期间,合肥市总工会将为10万名农民工购买农民工专项互助保险,提高建筑、机械加工等人身意外多发行业农民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引导和逐步过渡为鼓励农民工自愿购买。
(五)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微信平台等新媒体的作用,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安全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全面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关系,避免职责交叉。充分发挥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组作用,加强与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县、区、乡镇(街道)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各级监管部门通过推广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
(三)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效能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实现市对县、县对乡(镇)职业卫生考核体系的全覆盖。
探索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监管制度,逐步建立企业自主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
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调整充实专家库,增加工程技术领域专家,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五)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权益;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执法等方式督促企业增加用于职业病危害治理的费用;保障政府对职业病危害治理的经费投入。